上海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培训机构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发布时间:2017-12-28

经过了数月的等待,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作为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地方实施细则(“细则”)。随着该细则的落地,业界普遍关注的既有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调整、新设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办理等问题得到框架性澄清。优立通过本文,以问答的形式对一些基本问题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1、 细则主要涉及和规范哪些机构?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均为细则适用的范围。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细则,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

2、 细则对之前设立的培训机构有何影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外语等文化类培训机构,属于细则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应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其次,在细则出台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渡手续。具体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的过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

(1) 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

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高等学历教育学校除外)完成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按照规定缴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2)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 谁是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

以职能划分,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是:一、许可机关(教委或人社局);二、登记机关(工商局或民政局)。

许可机关根据实施民办教育的内容来确定:(1)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许可机关为市教委;(2)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以及以文化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许可机关为区教委;(3)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许可机关为区人社局。

登记机关根据办学属性来确定:(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机关为民政局;(2)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机关为工商局。

4、 设立民办学校,先照后证还是先证后照?

根据细则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经许可机关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也就是说“先证后照”。

5、 外国投资者如何投资兴办民办学校?

无论是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是上海版细则,均未涉及外商投资民办学校的口径调整,也就是说,外商投资该领域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想在上海设立经营性培训机构,原则上可在原综合保税区区域内循中外合作模式设立。

6、 新设民办学校的流程是怎样的?

新设民办学校的主要流程为:

(1) 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核准;

(2) 向许可机关申请筹设,许可机关受理并审核批准后发给筹设批准书(有效期三年);

(3) 向许可机关申请正式设立,许可机关受理并审核批准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4) 向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核发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其中第二步申请筹设为非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已经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设置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以上是对于细则基本问题的梳理,实践中主管机关采用何种管理口径,又有哪些把关和参考标准,我们将持续关注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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